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预〔2022〕34号]  [2022-03-21]

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地方落实好退税减税政策,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弥补地方政策性减收,缓解财政收支矛盾,促进县区财政平稳运行。现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资金预算指标(资金额度、科目、项目代码详见附件),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具体包括新出台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和原有政策实施的小微企业制度性留抵退税。年终根据地方实际留抵退税需要进行清算。其他新出台留抵退税政策专项资金和其他退税减税降费专项资金另行下达。

  该项补助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省市县均可留用,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该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请在收到本通知后7日内,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送我部备案,在报送的备案文件中,除反映资金分配结果外,还应反映分配原则、分配办法、资金投向、预期效果等。

  在下达直达资金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财政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将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基层财政部门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将中央财政直达资金部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资金预算分配表
单位:亿元
地区专项资金合计支持小微企业

  落实新出台留抵退税政策的专项资金
支持小微企业按原有政策实施的制度性留抵退税的专项资金
项目代码  z225110010006z225110010007
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1100296增值税留抵退税转移支付收入1100297其他退税减税降费转移支付收入
地方合计4000.003042.15957.85
北京市225.50185.2940.21
天津市79.2764.9714.30
河北省119.5294.0625.46
山西省111.3882.3429.04
内蒙古自治区66.5450.9015.64
辽宁地区(不含大连市)56.4149.716.70
大连市24.1421.013.13
吉林省43.4237.615.81
黑龙江省41.8636.505.36
上海市225.22183.6741.55
江苏省378.71284.0094.71
浙江地区(不含宁波市)254.10162.5291.58
宁波市55.7836.1219.66
安徽省129.2485.0144.23
福建地区(不含厦门市)67.9449.1818.76
厦门市19.3014.834.47
江西省54.5746.088.49
山东地区(不含青岛市)224.96154.8270.14
青岛市69.3056.7912.51
河南省141.88125.3516.53
湖北省105.6375.2530.38
湖南省93.8974.6819.21
广东地区(不含深圳市)279.66202.3777.29
深圳市85.1865.9719.21
广西壮族自治区79.6555.9723.68
海南省38.9428.2210.72
重庆市77.4347.5029.93
四川省246.78175.3071.48
贵州省107.2590.2716.98
云南省186.92173.9612.96
西藏自治区6.344.112.23
陕西省130.0290.7139.31
甘肃省39.2133.405.81
青海省19.3014.834.47
宁夏回族自治区25.2218.526.7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82.6564.9217.7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6.895.4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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