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6号]  [2017-10-20]

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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