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自2016年12月3日起适用 财会〔2016〕2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飞狼财税通标注:2012年7月5日 财会〔2012〕1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环节的审核,对于纳税人申报抵减税款的,应重点审核其是否重复抵减以及抵减金额是否正确。
七、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该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附:增值税税控系统全额抵减专用设备费用及技术维护费价格表:
飞狼财税通标注:2012年7月5日 财会〔2012〕1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环节的审核,对于纳税人申报抵减税款的,应重点审核其是否重复抵减以及抵减金额是否正确。
七、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该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附:增值税税控系统全额抵减专用设备费用及技术维护费价格表:
增值税税控系统全额抵减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费价格表 | ||||
专用设备 | 增值税税控系统名称 | 专用设备 | 价格 | 文件依据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 金税卡 | 1188元/套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41号) 根据2014.07.0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 | |
ic卡 | 79元/张 | |||
读卡器 | 149元/台 | |||
金税盘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 根据2017.07.0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1243号)自2017年8月1日起将490元降为200元,230元降为100元。 | |||
报税盘 | ||||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 | 税控盘 | tcg-01税控盘: tcg-02报税盘: | ||
报税盘 |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 | 税控盘 | |||
传输盘 | ||||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 税控盘 | |||
传输盘 | ||||
技术维护费 | 名称 | 价格 | 备注 | 文件依据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ic卡)技术维护费 | 中准价格为每户每年370元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可在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607号) 根据2014.07.0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 | |
使用税控盘系列产品技术维护费 | 每年每套 | 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费。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 根据2017.07.0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1243号)自2017年8月1日起将每户每年每套330元降为280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系统产品的,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