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5号]  [2008-08-20]

  根据2017.09.06 财税〔2017〕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本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财税〔2017〕71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详见:财税〔2017〕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点击下载: 附件: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