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4号]  [2008-12-05]

  根据2016.06.2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文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
  根据2014.06.3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文所附《对外投资情况表》自2014年9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点击下载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