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7号]  [2000-01-18]

  根据2011.06.09 财税〔2011〕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本文自2011.06.09起全文废止。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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