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2016-03-31]

  根据2017.05.2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对本文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表式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3。上述调整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本文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自2017年8月1日起废止。
  根据2016.12.0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 》本文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自2016年12月1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根据2016.05.0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文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附件2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附件3、附件4内容自2016年6月1日起废止。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8〕《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写说明详见附件1至附件4。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表样及填写说明详见附件5至附件6。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五、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点击下载: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5.《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6.《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结合前期试点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于目前所使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不能够满足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管理的需要。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先期试点经验,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以满足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的需要。

  二、适用范围

  自2016年6月申报期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具体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二)明确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具体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三)明确了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具体包括: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五)公告附件分别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的格式、《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表样,以及相应的填写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