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继续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

[财税字〔1998〕35号]  [1998-03-15]

  根据2010.12.08 国税函〔2010〕6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的通知》,本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规定部分效力至2007年12月31日终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ABS船级社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067号)已执行期满。根据美国船级社的业务情况和经营宗旨,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该社在非营利宗旨保持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对其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取得收入,从1996年1月1日起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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