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15号]  [1996-02-16]

  根据1999.11.19《(财法字〔1999〕57号)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本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6年1月1日对以下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1.《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4号)。
   2.《关于玉门石油管理局继续执行定额上缴税金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5]19号)。
   3.《关于对海绵钛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8号)。
   4.《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88号)和《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7号)。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1996年6月30日之前抓紧办理1995年度及以前尚未办理的税款返还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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