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航运保险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3〕37号]  [2023-08-16]

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现将粤港澳大湾区国际航运保险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注册在广州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南沙自贸片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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