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4号]  [2015-06-12]

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利用风力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现将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