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44号]  [2015-12-24]

印花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有关规定,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现就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