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稀土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1〕22号]  [2011-03-15]

  根据2016.08.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文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4月1日起,统一调整稀土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轻稀土,包括氟碳铈矿、独居石矿,60元/吨;中重稀土,包括磷钇矿、离子型稀土矿,30元/吨。
  
    开采与铁矿共生、伴生的氟碳铈矿、独居石矿等稀土矿,除征收铁矿石资源税外,按本通知规定税额标准征收稀土资源税。
  
    请遵照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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