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1〕105号]  [2011-10-17]

  本文优惠到期结束,自2014年11月1日起废止。优惠接力文件为:2014.10.24 财税〔2014〕7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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