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变性燃料乙醇定点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2号]  [2011-10-01]

  经国务院批准,以粮食为原料生产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其中201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退税比例为80%,2012年退税比例为60%,2013年退税比例为40%,2014年退税比例为20%,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自2011年10月1日起,以粮食为原料生产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恢复征收消费税,税率为5%。其中201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减按1%征收,2012年减按2%征收,2013年减按3%征收,2014年减按4%征收,自2015年1月1日起,按5%征收。

  自2011年10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性燃料乙醇定点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7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丰原燃料酒精有限公司享受变性燃料乙醇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1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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