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0〕118号]  [2010-12-17]

消费税
    根据2016.03.18 财税〔2016〕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第二项中的“《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是指“《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根据2016.03.18 财税〔2016〕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项中的“《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是指“《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
  
    二、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三、从2009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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