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6号]  [2009-03-31]

    2012年12月31日本文执行期限到期,接力文件为2013年11月1日发布的财税〔2013〕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继续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取得的下列对非洲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通过股权、准股权(包括可转换债券等)、债权(包括股东借款、委托贷款等)等形式直接投资于非洲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股权转让收入等投资收益;
    2、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在境内或境外设立合资公司(或专项基金),由该合资公司(或专项基金)直接投资于非洲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股权转让收入等投资收益,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按其在合资公司(或专项基金)中的持股比例应享有的部分。
    二、对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暂未用于投资的闲置资金购买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债券买卖差价收入以及闲置资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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