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08〕143号]  [2008-11-21]

  根据财税〔2012〕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废止。

    根据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要求,经研究,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文件附件2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如下调整:
    一、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
    三、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油技术服务分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油技术服务分公司”。
    四、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建设工程分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建设工程分公司”。
    五、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建设渤海工程分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建设渤海工程分公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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