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08〕11号]  [2008-02-21]

  根据财税〔2012〕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要求,经研究,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文件附件2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增补,即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项下增补“中国石油海洋工程(青岛)有限公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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