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7〕171号]  [2007-12-28]

  根据2015.08.10 财税〔2015〕90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文自2015年9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稳定化肥价格,经国务院批准,对磷酸二铵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现明确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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