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吉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6〕131号]  [2006-09-15]

  根据2016.08.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文废止。
吉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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