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5〕87号]  [2005-05-23]

  根据2015.08.10 财税〔2015〕90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文自2015年9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