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44号]  [2002-03-25]

  根据2015.08.10 财税〔2015〕90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文自2015年9月1日起废止。
 海关总署: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6号),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进口钾肥、复合肥,凭有关登记证明或关税配额证明,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税进口增值税的进口化肥税号如下:序号   税号   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的化肥名称
1  28342110 硝酸钾
2  31042090 氯化钾
3  31043000 硫酸钾
4  31052000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5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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