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4号]  [2002-02-04]

    根据2014.02.12 财税〔2014〕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文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现就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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