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 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财税〔1996〕64号]  [1996-07-17]

  飞狼财税通标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财法字〔1999〕57号)本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缓解监狱、劳教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支持监狱、劳教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优惠政策。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监狱、劳教单位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批准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监狱、劳教局机关办公设施和职工宿舍、监狱、劳教单位所建非警用办公设施和家属宿舍的建设投资,以及非监狱、劳教场所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外,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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