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和《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有关规定,现将“十五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一、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按照附件第一至十五条执行。 二、出版物进口单位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按照附件第五条执行。“十五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 一、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处理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本条所述商品中,除“附件”不受税则号列限制外,其他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6〕》(以下简称《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九十章(84.23、90.04、90.05、9013.1000、9013.8010、9015.10、90.28、9029.1020、9030.3110、9030.3310除外),91.05,91.06。 二、实验、教学用的设备,不包括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 包括: (一)实验环境方面。 1.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磁场设备、搭载实验仪器的减震平台等); 2.特殊电源、光源设备(如各种光源等); 3.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4.光学元器件。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1.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涡轮泵、干泵、高压输液泵等,蠕动泵除外); 2.微量取样设备(如移液管、精密天平等,取样器除外); 3.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萃取、结晶设备等,层析设备、色谱设备、旋转蒸发器除外); 4.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5.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气体膨胀设备; 6.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7.实验室用器具(如分配器、量具、循环器、清洗器、拉制器、制刀器、制冷设备、刺激器、工具等)。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1.特种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速、高分辨率、不可见光等); 2.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 3.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磁盘阵列等); 4.特殊电子部件(如电路板、特种晶体管、特种二极管、专用集成电路等); 5.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6.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 7.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8.电生理设备(如脑电仪、眼动仪、神经电生理记录仪、脑磁分析仪等); 9.精密位移设备(如微操作器、精密移动台、定位仪等)。 本条所述商品中,除“(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中的“7.实验室用器具”、“(三)实验室专用设备”中的“5.材料科学专用设备中的特种坩埚”不受税则号列限制外,其他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 《税则》69.01-69.03,69.09,69.14,84.01-84.05,84.07-84.08(8408.1000除外),84.10-84.72(8418.18418.5除外),84.74-84.86,85.01-85.02,85.04-85.07,85.11,85.14-85.15,8516.2,85.17-85.21,85.23,85.25-85.28,85.30-85.37,85.39-85.46,85.48,88.02,88.05,90.01-90.02,90.06-90.07,90.13,90.16,90.18-90.19,90.23-90.27,90.29-90.32,9405.4-9405.5,94.06。 三、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其中包括数据交换仪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8471.4110,8471.4190,8471.4910,8471.4999,8471.5010、8471.5090、8517.6。 四、用于维修依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项下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已免税进口或者可予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升级其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自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海关放行之日起10年内,但不超过政策执行期限2030年12月31日),以及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进口的零部件本条所述商品不受税则号列限制。 五、图书、文献、报刊、乐谱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微缩平片、胶卷、地球资料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 其中包括承载数字文献数据库的光盘、硬盘、u盘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37.04-37.06,49.01-49.11,84.71,85.23。 六、各种载体形式的讲稿、音像资料、幻灯片、软件及软件许可证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49.06-49.07,49.11,84.71,85.23。 七、标本,模型 本条所述商品中,“标本”的税则号列为《税则》97.05,“模型”不受税则号列限制。 八、实验、研究用材料。包括: 1.无机试剂、有机试剂、生化试剂; 2.生物中间体及其制品(如动物血制品等); 3.新合成或新发现的化学物质或化学材料; 4.矿石、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副产品; 5.电子产品原材料(如超纯硅、光刻胶、蒸镀源、靶材、衬底等)、特种金属材料(如高纯度金属材料等)、膜材料,各种分析用的标准物、固定相; 6.水(如超纯水、导电水、去离子水等),空气(如液态空气、压缩空气、已除去惰性气体的空气等),超纯氮、氦(如液氮、液氦等)以及其他超纯气体(如超纯氙气等); 7.各种催化剂、助剂及添加剂(如防老化剂、防腐剂、促进剂、粘合剂、硫化剂、光吸收剂、发泡剂、消泡剂、乳化剂、破乳剂、分散剂、絮凝剂、抗静电剂、引发剂、渗透剂、光稳定剂、再生活化剂等); 8.高分子化合物:特种塑料、树脂、橡胶(如耐高、低温,耐强酸碱腐蚀、抗静电、高机械强度,或易降解等)。 本条所述商品中,除第5项所列商品不受税则号列限制外,其他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第二十五至四十章。 九、实验用动物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第一、三章。 十、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包括: (一)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 本项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90.18-90.22(9018.1100、9018.1210、9018.1930、9018.9020、9018.9070除外),90.27。 (二)配套设备。 本项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九十章。 十一、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学校、专业和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第六至十二章。 十二、弦乐类、管乐类、打击乐和弹拨乐类、键盘乐类、电子乐类乐器(限于艺术类学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84.71,85.43,92.01-92.07。 十三、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学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95.06。 十四、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学校、专业)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8406.1000,8408.1000(仅包括功率在8000-10000千瓦的高速船用柴油发动机)。 十五、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学校、专业和汽车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8701.9190,8701.9290,8701.9390,8701.9490,8701.9590,8702.40,8703.80,8704.1030,8704.60,87.05。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第六至十二章。 十二、弦乐类、管乐类、打击乐和弹拨乐类、键盘乐类、电子乐类乐器(限于艺术类学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84.71,85.43,92.01-92.07。 十三、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学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95.06。 十四、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学校、专业)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8406.1000,8408.1000(仅包括功率在8000-10000千瓦的高速船用柴油发动机)。 十五、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学校、专业和汽车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8701.9190,8701.9290,8701.9390,8701.9490,8701.9590,8702.40,8703.80,8704.1030,8704.60,8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