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4〕1号]  [2024-01-03]

广东省财政厅,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拱北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之间设为“一线”。对合作区与澳门之间经“一线”进出的货物(过境合作区货物除外)实施备案管理。经“一线”进入合作区的货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或保税的货物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合作区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合作区内企业),合作区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以及在合作区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不含飞机、汽车、船舶及游艇等交通设备)、模具及维修上述商品用的零配件、基建物资(不含室内装饰、装修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中,经“一线”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模具及维修上述商品用的零配件商品范围见附件1。

  (二)除上述第一款情形外,合作区内主体进口的货物予以保税。

  (三)免税进口本条第一款货物,进口主体自愿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向拱北海关提出申请。主动放弃免税资格的,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税。

  (四)享受免税的进口主体名单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会同拱北海关等有关部门确定,动态调整,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五)经“一线”进入合作区的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未满的免税货物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或者转让给合作区免税进口主体外的其他主体的,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有关规定补缴相应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合作区内主体将免税或保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销售给个人的,该主体应先按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按实际报验状态向海关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有关规定执行。保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可按有关规定在合作区内主体间保税流转。

  三、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设为“二线”。经“二线”进入内地的免税或保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按照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其中内销的,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适用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一线”已按规定缴纳,或合作区内已补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不再征收进口税收。

  四、对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暂按附件2公式计算加工增值率。仅经过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以及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进口关税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五、合作区内主体经“一线”进口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实施第一、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措施,且在排除期内的除外)的货物(以下简称四类措施货物),仅适用保税政策。

  (一)保税进口货物或其加工制成品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不适用本通知第四条规定,也不得在合作区开展委托加工业务。

  (二)合作区内进口料件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加工后不得保税流转,未经加工的四类措施货物可开展保税流转,其加工制成品销售给个人或经“二线”进入内地内销的,不适用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一律按对应料件征收进口关税和执行相关措施,并按货物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三)合作区内进口料件不属于四类措施货物,但加工制成品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销售给个人或经“二线”进入内地内销的,一律按货物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执行相关措施。

  六、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涉及出口关税应税商品的征收出口关税,根据需要办理出口报关等海关手续,并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相关规定实施免税或保税监管措施,适用相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经“二线”进入合作区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经“一线”运往境外时,免征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违反本通知规定偷逃应纳税款,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的,由海关等监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制定本通知相关配套管理办法,依照职责加强监管。

  八、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及拱北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会同省内相关部门加强对合作区财税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出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九、在保持政策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在必要时调整免、保税货物范围和进口主体范围。

  十、自政策实施起,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应适时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并定期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包括政策享受主体情况、免税或保税货物范围、进出口数据等基本情况。

  十一、本通知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开发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17号)同时废止。

  十二、本通知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现行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一线”免税进口机器、设备、模具及维修上述商品用的零配件商品范围

  经合作区“一线”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不含飞机、汽车、船舶及游艇等交通设备)、模具及维修上述商品用的零配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第八十四、八十五、九十章,以及第九十五章品目9508项下的商品,“一线”不予免税商品清单内的商品除外。“一线”不予免税商品清单内的商品适用保税政策,具体清单如下:

“一线”不予免税商品清单

1847130重量≤10kg的便携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2847150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处理部件
3847160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输入或输出部件
4847170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存储部件
584718000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部件
684719000其他磁性或光学阅读机、数据转录及处理机器
78473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税目84.70至84.72所列机器的零件、附件(罩套、提箱及类似品除外)
88507蓄电池
98508真空吸尘器
108509家用电动器具,税目85.08的真空吸尘器除外
118510电动剃须刀、电动毛发推剪及电动脱毛器
128516电热的快速热水器、储存式热水器、浸入式液体加热器;电气空间加热器及土壤加热器;电热的理发器具及干手器;电熨斗;其他家用电热器具;加热电阻器,税目85.45的货品除外
138517电话机;其他发送或接收声音、图像或其他数据用的设备;税目84.43、85.25、85.27或85.28的发送或接收设备除外
148518传声器(麦克风)及其座架;扬声器;耳机、耳塞机,以及由传声器及一个或多个扬声器组成的组合机;音频扩大器;电气扩音机组
158519声音录制或重放设备
168521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
178522专用于或主要用于85.19或85.21所列设备的零件、附件
188523录制声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圆盘、磁带、固态非易失性数据存储器件、“智能卡”及其他媒体,不论是否已录制,包括供复制圆盘用的母片及母带,但不包括第37章的产品
1985258912非特种用途的广播级电视摄像机
2085258919非特种用途的其他电视摄像机
2185258922非特种用途的单镜头反光型数字照相机
2285258923非特种用途的其他可换镜头的数字照相机
2385258929非特种用途的其他类型数字照相机
2485258932非特种用途的广播级视频摄录一体机
2585258933非特种用途的家用型视频摄录一体机
2685258939非特种用途的其他类型视频摄录一体机
278528监视器及投影机,未装电视接收装置;电视接收装置
288529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税目85.24至85.28所列装置或设备的零件
298542集成电路
308549电子电气废弃物及碎料
3190013000隐形眼镜片
32900140玻璃制眼镜片
33900150其他材料制眼镜片
349002已装配的各种材料制透镜、棱镜、反射镜及其他光学元件,作为仪器或装置的零件、配件,但未经光学加工的玻璃制上述元件除外
359003眼镜架及其零件
369004矫正视力、保护眼睛或其他用途的眼镜、挡风镜及类似品
3790051000双筒望远镜
3890064000一次成像照相机
39900653使用胶片宽度为35毫米的照相机
4090065930镜头取景、胶片宽度小于35毫米的照相机
4190065949使用胶片宽度小于35毫米的其他照相机
4290066100放电式(电子式)闪光灯装置
43900669其他照相闪光灯装置及闪光灯泡
44900691照相机用零件、附件
4590071090其他摄影机
4690183100注射器
4790183210管状金属针头
4890183220缝合用针
4990183900导管、插管及类似品
5090189091宫内节育器
5190191010按摩器具
529021矫形器具;夹板及其他骨折用具;人造的人体部分;助听器及为弥补生理缺陷或残疾而穿戴、携带或植入人体内的其他器具

  注:1.税则号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的税则号列。

  2.商品名称仅供参考,具体商品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为准。

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计算公式

  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计算公式为:〔(货物内销价格-∑境外进口料件价格-∑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境外进口料件价格+∑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100%≥30%。

  附: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开发开放,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政策明确,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设为“一线”,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设为“二线”。合作区实施货物“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税收政策。一是为推动“一线”货物高效便捷流动,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或保税的货物外,符合条件的货物经“一线”进入合作区免税,其他情形的货物予以保税。二是为促进澳门产业多元化发展,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合作区内免税或保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销售给个人的,以及经“二线”进入内地内销的,按规定征收进口税收。三是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涉及出口关税应税商品的征收出口关税。四是加强监管。加强对重点商品的管理,对走私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切实防范风险。

  与合作区现行货物进口税收政策相比,此次政策做出如下调整:一是从“一线”放宽调整为“一线”放开,扩大享受免税或保税政策的主体和货物范围,促进“一线”货物高效便捷流动。二是优化完善“二线”管住政策,在此前政策基础上,增加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鼓励合作区内开展加工制造,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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