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6〕48号]  [2016-09-30]

  海关总署:
  
    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具体如下:
  
    (一)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
  
    (二)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序号
ex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税率
1
ex
33030000
香水及花露水
15%
2
ex
33041000
唇用化妆品
15%
3
ex
33042000
眼用化妆品
15%
4
ex
33043000
指(趾)甲化妆品
15%
5
ex
33049100
粉,不论是否压紧
15%
6
ex
33049900
其他美容化妆品
15%
备注:
1.“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2.仅对上表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商品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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