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规
财政部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9〕35号] [2009-05-22]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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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