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2009-2011年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9〕22号]  [2009-04-01]

  根据2016.08.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文2011年12月31日到期失效。
  科技部、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范围见附件。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厅、局)认定。
  
    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点击下载附件:进口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范围
  
    
  财政部
  
    二○○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