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报关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通函〔2001〕259号]  [2001-07-24]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快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联网报关”应用项目开发,争取尽早投入使用的指示精神,口岸电子执行系统工程组完成了“联网报送”项目软件开发和联调测试。经研究,我署决定从8月1日起,在北京、南京、杭州、青岛、广州、深圳地区的部分企业范围内进行试点,计划年内在全国推广。“联网报关”项目试点期间,上述六个地区的试点企业可以使用激光打印机在空白a4纸上直接打印报关单。企业在a4纸上直接打印的报送单的填制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不变,经海关审核签章后,与现行预先印制的报关单具有同等使用效力,以供税务和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退税和外汇核销手续。请将有关情况通报所属系统单位。
   附件:a4纸打印报关单(进口、出口各1份)样式
   数据中心统一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预录入编号: 海关编号:进口口岸 备案号 进口日期 申报日期经营单位 运输方式 运输工具名称 提运单号发货单位 贸易方式 征免性质 征税比例%许可证号 起运国(地区) 装货港 境内目的地批准文号 成交方式 运费 保费 杂费合同协议号 件数 包装种类 毛重(公斤) 净重(公斤)集装箱号 随附单据 用途标记暗码及备注:
   项号 商品 商品 规格 数量及 原产国 单价 总价 币制 征免
   编号 名称 类型 单位 (地区)
  
  
   税费征收情况
   录入员 录入单位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 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
   承担法律责任 (签章)
   报关员
   申报单位(签章) 审单 审价单位地址 征税 统计邮编 电话 填制日期 2001/7/23 查验 放行
   数据中心统一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预录入编号: 海关编号:出口口岸 备案号 出口日期 申报日期经营单位 运输方式 运输工具名称 提运单号发货单位 贸易方式 征免性质 结汇方式%许可证号 运抵国(地区) 指运港 境内货源地批准文号 成交方式 运费 保费 杂费合同协议号 件数 包装种数 毛重(公斤)净重(公斤)集装箱号 随附单据 生产厂家标记暗码及备注:
   项号 商品 商品 规格 数量及 原产国 单价 总价 币制 征免
   编号 名称 类型 单位 (地区)
  
  
   税费征收情况
   录入员 录入单位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 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
   承担法律责任 (签章)
   报关员
   申报单位(签章) 审单 审价单位地址 征税 统计邮编 电话 填制日期 2001/7/23 查验 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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