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长白山(悦)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税总函〔2014〕85号]  [2014-02-24]

  根据 2015.07.27 税总函〔2015〕4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文自2015年5月10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3个新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了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对2个牌号规格卷烟调整了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详见附件),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
  
    点击下载:附件:1.部分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表 2.部分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调整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