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黄山(大红方印)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税总函〔2013〕396号]  [2013-07-10]

  根据 2015.07.27 税总函〔2015〕4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文自2015年5月10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的规定,现对15个新牌号规格的卷烟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对调拨价格和批发价格调整的1个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进行调整(详见附件),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部分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表(略)
  
    2.部分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调整表(略)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