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1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1〕10号]  [2011-06-12]

  根据2016.08.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文失效。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10项香港原产商品和1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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