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09〕7号]  [2009-06-24]

  根据2016.08.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文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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