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和柬埔寨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09〕60号]  [2009-09-22]

  根据2016.08.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文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点击下载附件: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