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9年下半年对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9〕5号]  [2009-06-15]

  根据2016.08.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文失效。
  海关总署:
  
    自2009年7月1日起,分别对原产于中国香港、澳门,并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28项香港商品、475项澳门商品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09年上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09年上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