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ctaxnews.com.cn)进行投票。
(二)微博投票
在新浪微博、腾讯微博、人民微博、新华微博搜索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微博参与投票。
(三)微信投票
搜索微信号“chinatax008”或点击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右下角税务微博微信栏目扫描二维码,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进行投票。
四、作品使用
(一)一、二、三类作品将在全国各级电台、电视台集中展播。
(二)一、二、三类作品将推荐给高铁、航空、地铁移动电视、电影院线、视频网络等平台播出。
(三)全部优秀作品将纳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库”,供全国各类播出机构下载播出。
(四)全部优秀作品将在税务系统各级官方网站、微信平台、办税服务厅展播。
五、相关要求
(一)参加本次征集活动的作品必须由作者本人参与创作(合作作者可联名参加),作者应确认拥有其作品的著作权,如因此引起任何相关法律纠纷,由作者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作者应保证送选作品将不会涉及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法律纠纷,否则由作者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次征集活动拒绝任何可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作品。
(四)除非特别申明,送选作品可被主办单位无偿用于与本次征集活动相关的宣传活动;主办单位拥有将优秀作品出版音像制品的优先权利。
(五)活动规则最终解释权归主办单位;凡递交作品,即视为同意上述法律问题说明。
附件3
2016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展播安排
为进一步扩大本次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影响力,提升宣传效果,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部署,在全国各级电台、电视台集中展播税收公益广告,展播时间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作品展播工作,把作品展播作为宣传税收、推进改革和展示税务形象重要途径,加强同广播影视部门的联系沟通,力争将展播活动做好、做强、做出影响。
二、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可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库”中下载播出,其中,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播放税务总局制作的公益广告,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播放征集活动评选出的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同时,鼓励各级播出机构自制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并播出。
三、各级广电部门要积极同税务部门进行合作,组织协调所辖电台、电视台参与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作品展播工作。取得税务部门资金补贴的播出机构,每周播出税收公益广告数量不少于3次,其中,黄金时段不少于1次。
四、各级税务部门在与播出机构合作开展展播活动过程中,可给予一定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由本级国税、地税部门共同承担。电视类播出机构参考资金补贴标准为:省级电视台每年每台3万元、地市级电视台每年每台2万元、县级电视台每年每台1万元;广播类播出机构参考资金补贴标准为:省级电台每年每台2万元、地市级电台每年每台1万元、县级电台每年每台0.5万元。
以上仅为参考资金补贴标准,各级税务部门可结合税收公益广告播出次数、时长及新闻专题等其他形式的税收宣传节目播出情况,按照“多播出,多补助”的原则,合理确定补贴金额。
五、各级播出机构负责税收公益广告播出统计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公益广告播出的监听、监看工作。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作品展播工作结束后,各级播出机构同税务部门要认真填写《税收公益广告展播情况统计表》(附件4),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分别上报省级广播影视部门和税务部门,省级部门在汇总统计后,于2017年4月15日前将统计结果报送至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系人:许旭,联系电话:010-86098540。
国家税务总局联系人:杨军,联系电话:010-63417255。
附件4
(二)微博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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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微信投票
搜索微信号“chinatax008”或点击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右下角税务微博微信栏目扫描二维码,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进行投票。
四、作品使用
(一)一、二、三类作品将在全国各级电台、电视台集中展播。
(二)一、二、三类作品将推荐给高铁、航空、地铁移动电视、电影院线、视频网络等平台播出。
(三)全部优秀作品将纳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库”,供全国各类播出机构下载播出。
(四)全部优秀作品将在税务系统各级官方网站、微信平台、办税服务厅展播。
五、相关要求
(一)参加本次征集活动的作品必须由作者本人参与创作(合作作者可联名参加),作者应确认拥有其作品的著作权,如因此引起任何相关法律纠纷,由作者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作者应保证送选作品将不会涉及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法律纠纷,否则由作者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次征集活动拒绝任何可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作品。
(四)除非特别申明,送选作品可被主办单位无偿用于与本次征集活动相关的宣传活动;主办单位拥有将优秀作品出版音像制品的优先权利。
(五)活动规则最终解释权归主办单位;凡递交作品,即视为同意上述法律问题说明。
附件3
2016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展播安排
为进一步扩大本次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影响力,提升宣传效果,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部署,在全国各级电台、电视台集中展播税收公益广告,展播时间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作品展播工作,把作品展播作为宣传税收、推进改革和展示税务形象重要途径,加强同广播影视部门的联系沟通,力争将展播活动做好、做强、做出影响。
二、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可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库”中下载播出,其中,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播放税务总局制作的公益广告,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播放征集活动评选出的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同时,鼓励各级播出机构自制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并播出。
三、各级广电部门要积极同税务部门进行合作,组织协调所辖电台、电视台参与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作品展播工作。取得税务部门资金补贴的播出机构,每周播出税收公益广告数量不少于3次,其中,黄金时段不少于1次。
四、各级税务部门在与播出机构合作开展展播活动过程中,可给予一定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由本级国税、地税部门共同承担。电视类播出机构参考资金补贴标准为:省级电视台每年每台3万元、地市级电视台每年每台2万元、县级电视台每年每台1万元;广播类播出机构参考资金补贴标准为:省级电台每年每台2万元、地市级电台每年每台1万元、县级电台每年每台0.5万元。
以上仅为参考资金补贴标准,各级税务部门可结合税收公益广告播出次数、时长及新闻专题等其他形式的税收宣传节目播出情况,按照“多播出,多补助”的原则,合理确定补贴金额。
五、各级播出机构负责税收公益广告播出统计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公益广告播出的监听、监看工作。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作品展播工作结束后,各级播出机构同税务部门要认真填写《税收公益广告展播情况统计表》(附件4),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分别上报省级广播影视部门和税务部门,省级部门在汇总统计后,于2017年4月15日前将统计结果报送至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系人:许旭,联系电话:010-86098540。
国家税务总局联系人:杨军,联系电话:010-63417255。
附件4
2016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报名表
作品名称 | |||
作品类别 | |||
作品时长 | 制作日期 | ||
作者姓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
作者单位 | |||
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
版权声明 | 兹承诺该作品具有独立的著作权,不存在抄袭、借用等法律问题。如出现相关问题,退回该作品的全部扶持资金和证书,并完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签字: 日期: | ||
作品简介 | |||
附件5
2016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展播情况统计表
展播机构名称 | |||||
机构类别 | 所属级别 | ||||
公益广告名称 | |||||
播出所属时期 | 节目时长 | ||||
每周播出次数 | 每周播出 次,其中黄金时段播出 次 | ||||
播出总次数 | 累计播出 次,其中黄金时段播出 次 | ||||
播出时段 | |||||
展播覆盖范围 | |||||
补贴金额 | |||||
宣传效果 | |||||
广告征集活动 宣传情况 | |||||
其他节目形式配合税收宣传情况 | |||||
签章 (展播机构) | 签章 (税务部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