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1〕74号]  [2001-06-21]

    根据2006.04.30 国税发〔2006〕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全文失效或废止。

 国税发 [200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我国棉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现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将纱、布的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送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出口日期为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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