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国税函发〔1994〕440号]  [1994-07-26]

  根据2011.01.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作为本文件引用依据的国税发〔1993〕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自2011.01.04日起废止,本文相应政策亦自2011.01.04日起废止。

   国家体改委、国家证券委、中国证监会:
   1994年6月28日体改函生[1994]63号《关于印发〈企业到境外上市工作经验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收悉。关于《企业到境外上市工作经验座谈会会议纪要》中提出的h股、b股的股利分配继续免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我局曾以国税发[1993]0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仍按此文执行。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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