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1.01.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作为本文件引用依据的国税发〔1993〕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自2011.01.04日起废止,本文相应政策亦自2011.01.04日起废止。
国家体改委、国家证券委、中国证监会:
1994年6月28日体改函生[1994]63号《关于印发〈企业到境外上市工作经验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收悉。关于《企业到境外上市工作经验座谈会会议纪要》中提出的h股、b股的股利分配继续免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我局曾以国税发[1993]0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仍按此文执行。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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