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30号]  [2009-08-13]

增值税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9]112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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