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成品油管道项目部产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16号]  [2008-11-13]

  根据 2011.09.2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本文自2011.10.01起废止。

  
  北京、天津、山东、浙江、安徽、河南、广东省(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报来《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公司成品油管道项目部产权转让有关税收事宜的请示》(中国石化财〔2008〕494号),反映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自2003年起,先后在广东、山东、安徽等地成立了8个成品油管道项目部,负责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成品油管道运营管理工作,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公司拟将上述8个成品油管道项目部的产权整体转让给中国石化股份公司。现将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公司将成品油管道项目部产权整体转让给中国石化股份公司的行为属于企业产权整体转让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的规定,上述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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