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阴利港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7〕810号]  [2007-08-01]

  根据2008.02.22 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文自2008.01.01起失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阴利港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11号)收悉,批复如下:
  
    江阴利港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是2004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建设和经营2×600mw发电机组工程,并通过电网公司供售电,属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江阴利港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电力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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