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6〕1304号]  [2006-12-31]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北京、天津、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海南、重庆、四川、陕西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航空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76号)规定,从2006年起,对中国航空集团公司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由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今后国家如对汇总(合并)纳税有新的政策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一、中国航空集团资产管理公司
     1.中国航空集团资产管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2.中国民用航空徐州设备修造厂 江苏省徐州市
     3.北京民航通运设备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4.中国航空总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5.国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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