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核定云南“红河”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国税函〔2005〕748号]  [2005-07-28]

  根据2009.07.17 国税函〔2009〕3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本文全文失效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红河”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云国税发〔2005〕18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红河卷烟厂生产的“红河”牌7个规格卷烟重新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具体牌号、规格及消费税计税价格表(不含增值税)(略)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