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8.01.17 国税发〔200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本文全文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在2004年和2005年度内,对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仍按3%执行。(3)
北京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在2004年和2005年度内,对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仍按3%执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