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南京卷烟厂等企业生产的7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3号]  [2005-04-12]

  根据2009.07.17 国税函〔2009〕3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本文全文失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我省烟厂生产的南京(珍品)等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3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南京卷烟厂、淮阴卷烟厂生产的“南京(珍品)”等7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消费税计税价格
元/条(200支)
南京卷烟厂 南京(珍品) 24.4×(62+22)毫米全包装 289
淮阴卷烟厂 华西村(佳品) 25×(64+20)毫米硬盒翻盖 137
淮阴卷烟厂 华西村(特醇) 25×(64+20)毫米硬盒翻盖 30
淮阴卷烟厂 国烟 25×(64+20)毫米全包装 344
淮阴卷烟厂 一品梅(佳品-1) 25×(64+20)毫米硬盒翻盖 68
淮阴卷烟厂 一品梅(世纪红) 25×(64+20)毫米全包装 82
淮阴卷烟厂 五亭(世纪佳品) 25×(64+20)毫米硬盒翻盖 68
(3)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