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新郑卷烟集团等3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国税函〔2004〕1249号]  [2004-11-11]

  根据2009.07.17 国税函〔2009〕3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本文全文失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我省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豫国税发〔2004〕4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新郑卷烟集团等3户企业生产的部分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元/条(200支)
 新郑卷烟集团  红旗渠(世纪精品)  25×(54+30)mm铁盒10支装    151.72
 新郑卷烟集团   红旗渠(金硬)   25×(54+30)mm硬盒翻盖盖    151.69
 新郑卷烟集团   洛烟(金硬)    25×(64+20)mm硬盒翻盖      59.74
 新郑卷烟集团   小浪底(金世界)   25×(64+20)mm硬盒翻盖      32.50
 许昌卷烟总厂   853(兰硬)     25×(64+20)mm硬盒翻盖      20.69
 南阳卷烟厂    群英会(11mg)    25×(64+20)mm硬盒翻盖      65.78
  对新郑卷烟集团生产的“洛烟(红软)25×(64+20)mm全包装”暂不核定计税价格。请你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及时补报该牌号卷烟的零售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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