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厦门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国税函〔2004〕1246号]  [2004-11-12]

    根据2009.07.17 国税函〔2009〕3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本文全文失效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厦门卷烟厂石狮(新白)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厦国税发[2004]16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厦门卷烟厂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元/条(200支)
  厦门卷烟厂   石狮(新白)  25×(64+20)硬盒翻盖     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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