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  [2015-02-13]

  根据2017.06.29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精神,现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4号公告)有关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
  
    二、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凭学生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本补充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的解读
  一、补充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创业就业中的作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4年4月印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对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税收支持政策。为贯彻落实财税〔2014〕39号)文件内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于2014年06月11日印发了《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4号),明确了纳税人享受税收政策的主要程序。为了更加方便纳税人享受创业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于近期印发了《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对纳税人享受创业税收政策的条件进行了简化。根据财税〔2014〕39号文件内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于近日印发了《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
  二、补充公告的主要内容
  补充公告简化了纳税人享受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条件和程序,一是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二是取消了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政策需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这一前提条件;三是简化了高校毕业生申领《就业创业证》的程序,规定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享受税收政策的,可凭学生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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